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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董事之程序
除在會議上卸任的董事和由董事會推薦的人士外,任何人士應無資格在任何大會上獲選出任董事,除非已向本公司之香港主要營業地點遞交一份由妥具資格出席 有關通知內指明的會議並投票的股東(被提名出任董事的人士除外)簽署的通 知,表明彼擬提議推選該人士出任董事一職,且亦遞交一份由該被提名之人士所 簽署,表示其願意接受推選的書面通知,惟發出該等通知的最短期限應至少為七 (7)天,而遞交該等通知的期限不應早於指定舉行該選舉的大會通知發出翌日開 始,並在不遲於該大會之日前七(7)天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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